华商新锐: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布日期:2024-07-29 14:49 点击次数:97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4年4月28日证监许可[2014]44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
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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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约
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章节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26日,其余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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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新锐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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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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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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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常交易日。
的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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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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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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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
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
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
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机行业量化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医
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技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 39 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鸿盈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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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
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300 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逸养老目标
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创新医疗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鸿裕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科创板量化选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
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品质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安恒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数字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苏金奎:董事长。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经理、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
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曹锋:董事。男,研究生。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
主席,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
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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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董事。男,本科。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
总部总经理,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主东路营业部部门经理、中山路营
业部总经理、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发展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泰柯玛有限公司。
钱宁波: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保全部总经理。曾就职于成都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
所、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陈亚禹:董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
理。曾就职于蚌埠坦克学院、共青团安徽省凤阳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滁州
市中心支行、成都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银行。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科员,财务部科
员、科长、副处长、部长,党委委员、董事。曾就职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部、济南分公司。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西服务部经
理,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
刘志军: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兰州财经大学教授,兰州佛慈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克拉玛依
市建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菠阳: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学院教授、产教融合部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联合数据研究中心副
主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纳尔顿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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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
长,曾任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教师,中英FDI研究所所长,国际商务系系
主任,国际商学院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张涵: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山东文泉
坤园律师事务所讲师。曾任山东政法学院科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总经理,甘肃
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合规风控管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
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王泽龙:监事。男,本科,助理会计师。现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经理,曾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经
理。曾就职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
宋锋:监事。男,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兴鲁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法
定代表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监事、山东
济钢气体有限公司监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鲍亨钢铁(越)责任有
限公司董事、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
员、副科长、科长、部长助理、副部长。曾就职于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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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杰
迈晶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IBM(中国)、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小刚: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
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
会计师事务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混合
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
利用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
货有限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助理、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 年 1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
究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
作;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
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童立: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
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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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担任华商上游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担任华商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起至今担任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8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9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9 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研究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公司职工监事。
鲁宁:男,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永强:男,2014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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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 FOF 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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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分配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法律行为;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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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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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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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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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
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
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
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
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
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
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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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
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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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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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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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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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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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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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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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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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6)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4
层至 31 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599 号新疆财富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17)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客服电话:95347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18)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公司网址:https://www.webank.com/
服务热线:95384
(1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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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ticsf. 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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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8)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2 号院 1 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鹏
第 29 页 共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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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jsc.com
(3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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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3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sxzq.com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第 31 页 共 172 页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第 32 页 共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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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4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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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5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第 34 页 共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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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5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5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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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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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6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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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073 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 C 座 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6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6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6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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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6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6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6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touker.com
(69)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客服电话:4008-888-005
公司网址:www.cnp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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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021-611955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1、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 : http://www.jzsec.com
(72)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73)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7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金融中心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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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人代表:吴坚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7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7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7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第 40 页 共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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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8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8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8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8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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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788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8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88)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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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8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9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9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9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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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9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9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9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丰台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066-1199 转 2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9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 44 页 共 172 页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9)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2
单元 2127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
广场 2 单元 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10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0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0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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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0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第 46 页 共 1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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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11F、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0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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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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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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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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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张峰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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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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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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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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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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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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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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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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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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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软件园二期 C5 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 021-340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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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 258 号 3 号楼 6-7 层,6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储进
客服电话:4008-87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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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 层 304B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12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2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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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1 层 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2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A1502-A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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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静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weonefunds.com
(1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13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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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3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3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金融商务区铭丰大厦 4 层 40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3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3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3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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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4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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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罗佳
联系人: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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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41 号)批准,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556 号)确认,自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4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
已经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
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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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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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超过 0.01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超过 0.01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
制;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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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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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
或固定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以下
以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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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T ≥ 2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1 个月指 30 天。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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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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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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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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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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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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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
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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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
新锐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
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
程中充分体现“新锐产业投资”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背
景下社会意识、经济基础、科技进步、消费升级与产业政策等各个方面对新锐
产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
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
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
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
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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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
程中充分体现“新锐产业投资”这个核心理念。
(1)新锐产业的涵义和范畴
新锐产业之新锐具有“新兴”与“锐意进取”之双重涵义。新锐产业包括
新兴产业和锐进型产业。
新兴产业是指以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或社会发展新需求的产
生及应用为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型产业,主要包括新
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信息产业、生物医药、生物育种、国防军工、
新材料、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
锐进型产业是指符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受益于内生增长动力或对社
会进步变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强劲竞争力和高速增长前景的行业群体。本
基金主要根据财务指标筛选锐进型产业,选择预期未来两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
达到同期实际 GDP 累计增长率 2 倍以上的行业作为锐进型产业的备选行业,其
中行业分类标准参考申万二级行业分类。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特定的社会需求以及当时的政策导向等多种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新锐产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
构成进行动态调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各子行业,以分享新锐产业的成长收益。
本基金在行业选择上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择优而选。行业研究员通过
分析行业特征,定期提出行业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并综合分析内、外部研究
资源,对新锐行业基本面因素已出现积极变化、景气程度增加,但股票市场反
应滞后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行业的基本面变化以及股票
市场行业指数表现,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不断寻找新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
“资本增值”目标。
(3)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主要在新锐产业内精选个股,构建股票组合。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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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定量筛选指标主
要包括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定性
方面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
力;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度
等因素。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
空间广阔、发展布局合理 、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
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
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
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
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
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
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
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
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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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
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
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
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
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债券流动性较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
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小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与高信用风险相
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市场参与者较少,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且有持
有人数上限限制,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差,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流动性也将得到改善,但从长期来看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本身
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
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
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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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
标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
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
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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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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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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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性。
场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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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
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
融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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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净值为 1,092,655,504.38 元,份额净值为 1.356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376
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933,291,422.99 85.0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60,257,252.00 14.61
付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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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5,271,905.00 4.14
C 制造业 533,479,212.05 48.8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40,373,956.00 3.70
业
E 建筑业 21,657,253.00 1.98
F 批发和零售业 28,799,949.00 2.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43,814.00 1.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0,308,537.48 12.84
J 金融业 48,149,451.26 4.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626,119.00 0.9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154,642.20 0.2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526,584.00 3.80
S 综合 - -
合计 933,291,422.99 85.4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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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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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且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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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15/12/31 66.45% 2.86% 48.16% 1.44% 18.29% 1.42%
- -
基金成立日至 2024/03/31 38.04% 1.76% 64.73% 0.91% -26.69% 0.85%
注:
①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的规定列示。
②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③本基金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修改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
的,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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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
②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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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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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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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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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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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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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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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余额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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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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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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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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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
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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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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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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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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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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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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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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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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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
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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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
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
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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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
现,均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
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
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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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
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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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比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
本基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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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
情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金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
取得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情
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
金。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
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
成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
度,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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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本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
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
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
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
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
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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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
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
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
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
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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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
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新锐产业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这
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
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
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
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
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二)声明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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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
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1)基金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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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
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进行提示性公告。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
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
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
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任意一项选择权。
选择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规则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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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
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任意一项选择权。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
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承担。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
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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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执行。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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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5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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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理;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请;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券;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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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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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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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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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购、赎回价格;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上;
赎回款项;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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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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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限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约定的除外);
有约定的除外);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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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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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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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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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相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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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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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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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计票结果。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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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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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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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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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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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
新锐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
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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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净值的 0.5%;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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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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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 2)、12)、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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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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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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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A.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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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
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B.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
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进行提示性公告。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
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
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
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任意一项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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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规则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
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
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任意一项选择权。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
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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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C.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承担。
D.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
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E.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在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前述
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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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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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73600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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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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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
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业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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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r、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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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u、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w、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x、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y、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z、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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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第 b、l、w、x 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
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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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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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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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
督和核查。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
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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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
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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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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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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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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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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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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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F.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G.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H.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I.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J.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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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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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
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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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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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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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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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发送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 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 等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
通过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微信及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
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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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 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
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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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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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网站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
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披露网站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投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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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北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作关系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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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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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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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披露网站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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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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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购最低金额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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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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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基金最低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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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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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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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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